???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按相應規定,職工個人按規定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所計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稅。